责任保险,是保险市场中较为常见的一类险种,所涉行业领域包括公共医疗、律师、建筑施工等。在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中,有着“期内索赔式”与“期内发生式”两种承保基础,两者在索赔机制上有着很大的差异特点,其风险保障作用也有所不同, 期内索赔式 是指在保险索赔中,不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或被保险人的过错行为在何时发生,只要受到侵害的第三者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有效索赔即构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就要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毫无疑问,采用期内索赔式承保,保险人判断是否应履行保险赔偿责任的重点是:保险事故中受损害的第三者是否在有效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而对于保险事故本身,可以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也可以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前。 期内发生式 是指以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为承保基础,保险人负责赔偿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损失,保险人不考虑责任事故发现的时间或提出索赔的时间。 相较期内索赔式,期内发生式判断是否应履行保险赔偿责任的重点,在于保险事故本身发生的时间是否处于有效保险期限之内。 通过概念定义可以很明显的发现,两种承保方式在判定保险赔偿责任依据上有着很大区别。这种区别令两者在功能作用与相关实务规定中也有着很多的不同。 期内索赔式与追溯期 期内索赔式承保方式的特点,是判定保险人是否存在赔付责任的重点,在于保险事故中受到侵害的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否处于有效保险期间内。而对于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其可以在保险期限内,也可以在保险期限之前。 即是说,期内索赔式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是可以向前追溯的。当然,这种追溯并非是无限制的,因此,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内容中会设置一个“追溯期”。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期限内,但处于保险“追溯期”内,保险人依旧存在赔偿责任。 追溯期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从保险责任起始日向前追溯的一段时间,保险人对此期间发生且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中通常规定追溯期为1-5年,但对于第一年投保的(新保单)不给予追溯期,只在续保的情况下提供从续保之前开始计算的追溯期。 举例说明 如王先生投保一份采用期内索赔式的设计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追溯期为5年。 2013年4月,王先生负责某项工程的设计工作。2018年10月,这项建筑工程由于设计原因出现质量问题,造成80万元的经济损失。2018年11月,王先生被提出责任赔偿要求。但由于其投保了设计责任保险,尽管保险期间仅为1年,但长达5年的追溯期却可包含王先生设计事故责任的发生时间,因此保险公司将分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赔偿。 综上,选择“期内索赔式”承保方式的索赔要点即在于:一、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应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二、事故中受侵害的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应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期限内索赔式中对于追溯期的规定,令其可以处理一些风险相对滞后的责任保险业务。 期内发生式与隐性风险 期内发生式承保方式的特点,是判定保险人是否存在赔付责任的重点,在于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否处于有效保险期限内。而对于事故中受到侵害的第三方提出的索赔时间,是否处于有效保险期限内,并不十分重要。 当然,期内发生式这种承保方式特点,也极易令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时间过久,而产生更大的不可预料的理赔风险,因此,为控制保险理赔时间距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太久产生的风险,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保险人在实务处理上一般会根据保险期限的长短规定一个索赔的截止期。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期内发生式这种独特的承保方式,令其很适宜应对较为隐性的风险业务。 应对隐性风险需求 在风险保障领域,有一类特殊的风险因素,其造成的风险损害十分隐蔽,当出现明显易被察觉的损害时,时间往往要数年甚至数十年之后。如上文举例的设计责任风险,其导致的一些建筑质量问题可以数年、数十年后才能被使用者察觉发现。这对于一般的短期保险产品,很难发挥有效的保险保障作用。 而选择期内发生式承保方式,保险责任判定的重点“以事故发生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为主,弱化索赔时间因素。依旧以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为例,在“期内发生式”承保方式下,即便工程质量事故发生于设计责任保险保险期限多年后,但只要设计师的设计疏忽责任发生于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旧应负有赔偿责任。因此,期内发生式承保方式适宜那些“长尾巴”风险业务。 综上,期内索赔式与期内发生式两种承保方式各具优点: 期内索赔式的优点在于事故赔偿责任标准增加了追溯期的判定因素,且保费较低,而且选择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连续投保,追溯期更长,甚至可以达到与期内发生式一样的保障效果; 期内发生式的优点在于承保任何发生在保单期限内的承保范围内的事故,而不论事故的发现及索赔的提出是在什么时候,适宜风险因素较为隐性、复杂,事故理赔判定时间较长的风险业务。 期内索赔式与期内发生式是我国责任保险领域两种主要的承保方式。两者不同的索赔机制特点,令其在不同风险业务中发挥不同的作用。之于投保人,依据自身所面对的具体风险特点,选择二者之一,能够更具针对性、更有效的保障自身风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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