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增值税发票查询真伪查询(全国统一电子发票查询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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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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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7-1 09: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过后台留言发现了很多小伙伴的疑问

    小编整理了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解答

    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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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

    税务Ukey哪里下载?密码被锁死了怎么办?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锁死后带经办人身份证件与税务Ukey去主管大厅解锁。

    Q2: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是什么?如何重置?

    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是通过扣缴客户端进行信息报送、信息下载等操作的口令。若扣缴单位忘记申报密码,有三种方式可实现申报密码重置:一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选择对应企业–点击【重置申报密码】进行重置;二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通过【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权限管理】–【企业办税权限】–【查看详情】–【重置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三是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密码重置。

    Q3:

    税务Ukey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没有发票专用章吗?怎么查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Q4:

    单位给员工办理集中申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网上办理吗?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2、可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操作集中申报。

    Q5:

    小规模按季申报免税额度是否由30万提高到了45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Q6:

    一般纳税人2021年是否可以转小规模纳税人?

    今年暂未出效果转小规模政策,建议持续关注。

    Q7:

    专项附加扣除非独生子女有两个老人赡养老人可以扣多少钱?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怎么规定的?

    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Q8:

    一直挂在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填写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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